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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丹华人工程师协会章程

1.名称

1.1.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旅丹华人工程师协会
1.2.协会的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Engineers in Denmark (ACED)
1.3.协会的丹麦文名称为Forening for Kinesiske Ingenioerer i Danmark (ForKID)

2.注册地址和联络人

2.1.协会的注册地址为秘书处成员之一的家庭地址所在的社区
2.2.协会的联络人为协会秘书长或由协会秘书处指定的协会会员

3.宗旨

3.1.旅丹华人工程师协会面向所有居住在丹麦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华人工程师
3.2.组织各类专业的和非专业的活动
3.3.帮助会员接近丹麦社会
3.4.加强会员与当地的各类相关机构的联络
3.5.帮助会员较快地融入丹麦的劳务市场
3.6.增进中国和丹麦各相关机构之间的接触
3.7.向中国介绍丹麦在科技、法律、工业、开发等方面的机构
3.8.向丹麦介绍中国在科技、法律、工业、开发等方面的机构
3.9.为中国的和丹麦的相关机构安排各类学术讲座
3.10.发扬光大中国的文化和传统

4.专业分会

4.1.机械和材料
4.2.化工和能源
4.3.通信和电子
4.4.生物和医药
4.5.土建和环保
4.6.工商和法律
4.7.农业和园林
4.8.基础和理论
4.9.气象和天文
4.10.其它
4.11.根据实际需求,协会可以讨论成立新的专业分会

5.会员

5.1.会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5.2.本人是华人
5.3.本人住在丹麦
5.4.本人受过高等教育
5.5.在丹麦的公司、院校、研究所或医院等单位工作或学习、具有或正在攻读高等学位
5.6.承认协会章程
5.7.会员资格需由协会秘书处认可

6.会费

6.1.所有会员都应该交纳会费。会费每半年交纳一次。
6.2.会费按协会年分为上半年会费和下半年会费。
6.3.会费的数目由每年一次的全体会员大会确定。
6.4.新会员的第一次会费应在会员资格被确认之日期所在的会费期内交纳。

7.退会

7.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7.2.会员在一个会费期内逾三个月未交纳会费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7.3.若会员在一个会费期内退会,已交纳的会费将不退还

8.修改章程

8.1.协会章程的修改将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8.2.协会章程的修改需要有出席全体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

9.协会的关闭

9.1.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会员要求关闭协会
9.2.协会的关闭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10.协会财务年

10.1.协会的财务年为当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9月1日
10.2.上半年会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3月1日,下半年会费期为3月1日至9月1日

11.全体会员大会

11.1.正常的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11.2.大会的议程于大会召开之日期前两个星期分发给会员
11.3.会员的建议应于大会召开之日期前8天提交秘书处
11.4.所有在大会召开之日期会龄满三个月的会员均有表决权
11.5.每个有表决权的会员拥有一票
11.6.对一般建议的表决采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2.全体会员大会议程

12.1.选举大会主席团
12.2.听取本届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12.3.审阅本年度的财务报告和下年度的财务预算
12.4.确定会费数目
12.5.选举协会新一届秘书处成员, 副秘书长和秘书长
12.6.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
12.7.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12.8.其它

13.临时全体会员大会

13.1.秘书处可以在任何时候召集临时全体会员大会
13.2.如果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要求
13.3.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应在决定做出之日期后一个月内召开
13.4.召开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议程的发送应与全体会员大会一样

14.秘书处

14.1.秘书处为协会的领导和执行机构
14.2.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职能秘书以及候补秘书组成
14.3.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职能秘书以及候补秘书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14.4.职能秘书的个数应在4个到8个之间
14.5.协会秘书长应每年选举一次,每届一年,每人最多可连任两届


15.协会文件的生效

15.1.协会的文件指与财务有关的文件
15.2.文件的生效需要有秘书长和至少两个职能秘书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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